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与公告 > 学术平台 > 正文

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和国际私法研究所联合召开“民事诉讼法立法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14:42 阅读数: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2024312日下午,97国际至尊品牌9761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与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在97国际至尊品牌9761海淀校区图书馆一层会议室,联合举办了“民事诉讼法立法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两个研究所的全体教师就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最新立法和修法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主题分享,第二个环节是研讨与总结。

主题分享环节由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杨秀清教授主持。杨秀清教授介绍了发言的嘉宾,并就2023年《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修正的背景作了相应的介绍。在主题分享中,国际私法研究所的宋连斌教授,以“涉外民事案件‘其他适当联系’管辖规定的思考”为题,详细介绍了何谓“其他适当联系”、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选法中的“最密切联系”、不方便法院、最低限度联系、自然法院等规则。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韩波教授,以“涉外生效文书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变革”为题,详细介绍了2023年《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修正的时代意义,以及修正过程中贯彻的底线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的思维方法等内容。国际私法研究所的讲师余萌,以“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新发展”为题,详细介绍了互惠、间接管辖权、生效判决与程序正当、在先冲突判决与平行诉讼、救济程序等内容。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讲师汪蓓,以“重复仲裁司法审查的现状、要件与方式”为题,详细介绍了重复仲裁的概念与识别标准,重复仲裁司法审查的内容与程序等。

研讨环节则由国际私法研究所的刘力教授主持。刘力教授介绍了研讨环节的规则,并指出国际私法与民事诉讼法存在很多交叉的内容,如国际管辖权的确定、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期待大家的深入研讨。在此环节,国际私法研究所的张玲教授指出,《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279条关于涉外民事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适用关系,值得探讨。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杨秀清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其他编的规定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一般规定。随后,国际私法研究所的冯霞教授,就仲裁公信力的判断与保障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指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交叉研究的重要领域。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讲师庄诗岳就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救济程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在德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程序都是普通程序,允许当事人上诉。国际私法研究所的讲师李建坤针对国际商事调解问题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主要解决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而国际调解院可能会以调解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国际投资争端以及国际商事争议。其他老师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国际私法研究所的覃华平教授和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纪格非教授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覃华平教授指出,两个研究所在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等方面有进一步深入交流的空间和领域,期待以后举行更多针对性的研讨会。纪格非教授也指出,非常期待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下一次的深入交流,也期待两个研究所在项目申请、问题研讨等方面进行更多的合作

本次研讨会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分享到: